barrister (n.)
“在英国法庭上担任律师的人”,1540年代,来自于 bar(法律术语)+ -ster。也可参见 attorney。中间的元素含义不明。相关词汇: Barristerial。
barrister 的相关词汇
14世纪早期(13世纪中期的盎格鲁-拉丁语中),“由他人指派代理”的意思源自古法语“ atorné ”(被指派的人),源自“ aturner ”(决定,指派,任命)的过去分词,又源自“ atorner ”(指派),字面意思是“转向”(见 attorn )。该术语的意义是“被指派代表他人利益行事”。
在英格兰法律中, private attorney( attorney in fact )是指为他人在商业或法律事务上行动的被任命者(通常是获得报酬的)。准许事务所律师在普通法法院中起草案件并将他们进行辩护的是为资格合格的法律代理,称为 attorney at law 或 public attorney(在权责法庭中的相当于 solicitor )。该术语在英格兰逐渐被羞辱性地所称,以至于在1873年司法法案中被废除和重新整合为 solicitor.。
Johnson observed that "he did not care to speak ill of any man behind his back, but he believed the gentleman was an attorney." [Boswell]
约翰逊观察到,“他不在人背后说任何人的坏话,但他确信那位绅士是一名律师。”【博斯维尔】
在美国,不使用 barrister,这一普遍称谓被恰当地称为 attorney and counselor at law; 在法庭上提出案件时,仅使用 counselor。双倍的 -t- 是15世纪试图恢复一个不存在的拉丁原始词汇的错误尝试,可能受到法律拉丁文形式 attornare 的影响。
“律师的整个团体,法律职业”,1550年代,这个意义最终源于法学院中分隔法官席和大厅的栏杆(参见 bar(n.1))。达到一定水平的学生被“召唤”到这里参加重要的院内活动。然而,1600年左右,这被普遍认为是指法庭中的 bar,即标记法官座位周围区域的木栏杆,犯人在此受审, barrister(见该词)在此辩护。作为法庭业务处理的地方, bar 在这个意义上已经在14世纪早期成为与 court 同义词。
- -ster
- -ist